什么是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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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口退税?,第1张

什么是出口退税?
导读:  出口退税  目录  出口退税简介  退税登记  出口退税范围  增值税退税率  出口退税计算公式  出口退税(Export Rebates)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

  出口退税

  目录

  出口退税简介

  退税登记

  出口退税范围

  增值税退税率

  出口退税计算公式

  出口退税(Export Rebates)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简介

  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 *** 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增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 *** 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编辑本段退税登记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之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改变企业代码;

  ·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 *** 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 *** 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 *** 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 *** 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 *** 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 *** 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 *** 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出口退税货物的主要特点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编辑本段增值税退税率

  退税率每年都会发生变化,变化时间不确定,跟踪最新的退税率变化内容可到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查询税率速查栏目,可进行多年度、多时间段的查询,包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0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之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计算公式

  税后货值(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例如:货值100万人民币,增值税率为17%,退税额为13%,则:

  1000000/117013=11111111元人民币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盐和水泥等矿产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纸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胶(18250,-295,-159%)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焦炉和摩托车等低附加值机电产品、家具,以及粘胶纤维。

  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鉴于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为主要政策目标,考虑到去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设置过渡期出现的问题,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没有设置过渡期,而是将调整的政策内容提前一定时间对社会公布,以使企业有提前准备时间。同时,考虑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因此,规定对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出口退税新政策: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之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

  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3770项商品出口退税率上调(附商品清单目录)-

  3770项商品出口退税率上调(附商品清单目录)-3770项出口退税3770项商品出口退税率上调(附商品清单目录)-3770项出口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1日联合发布通知,将从2008年11月1日起再次调整纺织品服装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

  新华网快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1日联合发出通知,我国将从2008年11月1日起,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历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之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国家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我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以下是详细的商品清单。

  本次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章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提高到%

  2章 0201300090 其他鲜或冷藏的去骨牛肉 13

  3章 0304291000 冻罗非鱼片〔不论是否绞碎〕 13

  0304299090 其他冻鱼片〔不论是否绞碎〕 13

  0304990090 其他冻鱼肉〔不论是否绞碎〕 13

  0305490000 其他熏鱼及鱼片 13

  0306199000 其他冻甲壳动物〔包括供人食用的甲壳动物粉及团粉〕 13

  0307490000 其他冻、干、盐制的墨鱼,鱿鱼 13

  0307590000 其他冻、干、盐制的章鱼 13

  25章 2501001100-2501002000 盐 13

  29章 2924199090 其他无环酰胺(包括无环氨基甲酸酯)〔包括其衍生物及其盐〕 11

  2934994000 奈韦拉平、依发韦仑、利托那韦及它们的盐 13

  2937120000 胰岛素及其盐 13

  2938901000 齐多夫定、拉米夫定、司他夫定、地达诺新及它们的盐 13

  38章 3806201000-3806209000 松香盐及树脂酸盐等 11

  3824400000 高效减水剂 11

  39章 3913900000 初级形状的其他未列名天然聚合物〔包括改性天然聚合物(如硬化蛋白)〕 11

  3922100000 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及盥洗盆 9

  3922200090-3926909090 塑料制品 9

  42章 4203100090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野生动物皮革 *** 的除外〕 11

  43章 4303101090 其他毛皮衣服 11

  4303102090 其他毛皮衣着附件 11

  4303900090-4304002000 其他毛皮制物品、人造毛皮等 11

  48章 4820100000-4821900000 登记本,账本,笔记本等及类似品等 11

  49章 49011000-49040000 单张的书籍,小册子及类似印刷品等 13

  49059100 成册的各种印刷的地图及类似图表 13

  49059900 其他各种印刷的地图及类似图表 13

  50章 5004000000-5007909099 丝纱线等 14

  51章 5106100000-5108101100 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14

  5108101990 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 14

  5108109090 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粗梳动物细毛含量<85%〕 14

  5108201100 非供零售用精梳山羊绒纱线〔按重量计山羊绒含量≥85%〕 14

  5108201990 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 14

  5108209090 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精梳动物细毛含量<85%〕 14

  5109101100-5109909000 羊毛纱线等 14

  5110000090-5113000000 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14

  52章 5204110000-5212250090 棉纱、棉机织物 14

  53章 5306100000-5311009099 其他植物纺织品 14

  54章 全部税号 化纤长丝 14

  55章 全部税号 化纤短纤 14

  56章 全部税号 絮胎及无纺织物等 14

  57章 全部税号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14

  58章 全部税号 特种机织物等 14

  59章 全部税号 涂布等工业用纺织制品 14

  60章 全部税号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14

  61章 全部税号 针织物及钩编的服装等 14

  62章 全部税号 非针织物或非钩编的服装等 14

  63章 6301100000-6308000090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14

  6310100010-6310900090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14

  69章 6909110000-6909190000 实验室,化学或其他技术用瓷器等 11

  6911101000-6913900000 家用、装饰用陶瓷 11

  70章 7002201000 光导纤维预制棒 11

  7002311000 光导纤维用波导级石英玻璃管〔指未经加工的熔凝石英或其他熔凝硅石制〕 11

  7006000001-7008009000 液晶玻璃基板等 11

  7011201000 显像管玻壳及其零件〔未装有配件〕 11

  7014001000-7014009090 光学仪器用光学元件毛坯等 11

  7016100000-7016909000 供镶嵌或装饰用玻璃马赛克等 11

  7020001100 导电玻璃 11

  73章 7311009000 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容器〔指非零售包装用〕 11

  7315119000 其他滚子链〔自行车链、摩托车链除外〕 11

  7315810000-7315890000 日字环节链等 11

  74章 7410211000 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厚度(衬背除外)≤015mm〕 11

  81章 8103901100 直径小于05mm的钽丝 13

  82章 8207199000 带其他材料工作部件的凿岩工具〔包括钻探工具〕 11

  8208101000 硬质合金制的金工机械用刀及刀片〔金属加工用〕 11

  83章 8306299000 其他雕塑像及其他装饰品〔贱金属制〕 11

  8311100000-8311900000 以焊剂涂面的贱金属电极等 11

  84章 8413709990 其他非农业用离心泵〔转速在10000转/分以下〕 11

  8414511000-8414519900 风扇 11

  8414902000 编号84145110至84145199及84146000机器零件〔指上述编号内的吊扇换气扇等,还包括84146000机器零件〕 11

  8452101000 多功能家用型缝纫机 11

  8452211000-8452290000 非家用自动平缝机等 11

  8467210000-8467299000 手提式各种电钻等 11

  85章 8506101100-8506101200 无汞扣式、无汞圆柱型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 13

  94章 9403300090 其他办公室用木家具 11

  9403400090 其他厨房用木家具 11

  9403501090-9403509100 其他卧室用红木制家具、卧室用漆木家具 11

  9403509990 卧室用其他木家具 11

  9403601090-9403609100 其他红木制家具、其他漆木家具〔非卧室用〕 11

  9403609990-9403891000 其他家具 11

  9403892000 石制的家具 13

  9403899000-9403900090 其他家具、零件等 11

  9404290000 其他材料制褥垫 14

  9404301090 其他羽毛或羽绒填充的睡袋 14

  9404309000 其他睡袋 14

  9404901090 其他羽绒和羽毛填充的其他寝具〔含类似品〕 14

  9404902090-9404909000 其他寝具 14

  95章 9503001000-9503009000 玩具 14

  9504100000 电视电子游戏机〔指与电视接收机配套使用的〕 14

  详细列表: 章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提高到%

  2章 0201300090 其他鲜或冷藏的去骨牛肉 13

  3章 0304291000 冻罗非鱼片〔不论是否绞碎〕 13

  0304299090 其他冻鱼片〔不论是否绞碎〕 13

  0304990090 其他冻鱼肉〔不论是否绞碎〕 13

  0305490000 其他熏鱼及鱼片 13

  0306199000 其他冻甲壳动物〔包括供人食用的甲壳动物粉及团粉〕 13

  0307490000 其他冻、干、盐制的墨鱼,鱿鱼 13

  0307590000 其他冻、干、盐制的章鱼 13

  25章 2501001100-2501002000 盐 13

  29章 2924199090 其他无环酰胺(包括无环氨基甲酸酯)〔包括其衍生物及其盐〕 11

  2934994000 奈韦拉平、依发韦仑、利托那韦及它们的盐 13

  2937120000 胰岛素及其盐 13

  2938901000 齐多夫定、拉米夫定、司他夫定、地达诺新及它们的盐 13

  38章 3806201000-3806209000 松香盐及树脂酸盐等 11

  3824400000 高效减水剂 11

  39章 3913900000 初级形状的其他未列名天然聚合物〔包括改性天然聚合物(如硬化蛋白)〕 11

  3922100000 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及盥洗盆 9

  3922200090-3926909090 塑料制品 9

  42章 4203100090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野生动物皮革 *** 的除外〕 11

  43章 4303101090 其他毛皮衣服 11

  4303102090 其他毛皮衣着附件 11

  4303900090-4304002000 其他毛皮制物品、人造毛皮等 11

  48章 4820100000-4821900000 登记本,账本,笔记本等及类似品等 11

  49章 49011000-49040000 单张的书籍,小册子及类似印刷品等 13

  49059100 成册的各种印刷的地图及类似图表 13

  49059900 其他各种印刷的地图及类似图表 13

  50章 5004000000-5007909099 丝纱线等 14

  51章 5106100000-5108101100 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14

  5108101990 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 14

  5108109090 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粗梳动物细毛含量<85%〕 14

  5108201100 非供零售用精梳山羊绒纱线〔按重量计山羊绒含量≥85%〕 14

  5108201990 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 14

  5108209090 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精梳动物细毛含量<85%〕 14

  5109101100-5109909000 羊毛纱线等 14

  5110000090-5113000000 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14

  52章 5204110000-5212250090 棉纱、棉机织物 14

  53章 5306100000-5311009099 其他植物纺织品 14

  54章 全部税号 化纤长丝 14

  55章 全部税号 化纤短纤 14

  56章 全部税号 絮胎及无纺织物等 14

  57章 全部税号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14

  58章 全部税号 特种机织物等 14

  59章 全部税号 涂布等工业用纺织制品 14

  60章 全部税号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14

  61章 全部税号 针织物及钩编的服装等 14

  62章 全部税号 非针织物或非钩编的服装等 14

  63章 6301100000-6308000090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14

  6310100010-6310900090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14

  69章 6909110000-6909190000 实验室,化学或其他技术用瓷器等 11

  6911101000-6913900000 家用、装饰用陶瓷 11

  70章 7002201000 光导纤维预制棒 11

  7002311000 光导纤维用波导级石英玻璃管〔指未经加工的熔凝石英或其他熔凝硅石制〕 11

  7006000001-7008009000 液晶玻璃基板等 11

  7011201000 显像管玻壳及其零件〔未装有配件〕 11

  7014001000-7014009090 光学仪器用光学元件毛坯等 11

  7016100000-7016909000 供镶嵌或装饰用玻璃马赛克等 11

  7020001100 导电玻璃 11

  73章 7311009000 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容器〔指非零售包装用〕 11

  7315119000 其他滚子链〔自行车链、摩托车链除外〕 11

  7315810000-7315890000 日字环节链等 11

  74章 7410211000 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厚度(衬背除外)≤015mm〕 11

  81章 8103901100 直径小于05mm的钽丝 13

  82章 8207199000 带其他材料工作部件的凿岩工具〔包括钻探工具〕 11

  8208101000 硬质合金制的金工机械用刀及刀片〔金属加工用〕 11

  83章 8306299000 其他雕塑像及其他装饰品〔贱金属制〕 11

  8311100000-8311900000 以焊剂涂面的贱金属电极等 11

  84章 8413709990 其他非农业用离心泵〔转速在10000转/分以下〕 11

  8414511000-8414519900 风扇 11

  8414902000 编号84145110至84145199及84146000机器零件〔指上述编号内的吊扇换气扇等,还包括84146000机器零件〕 11

  8452101000 多功能家用型缝纫机 11

  8452211000-8452290000 非家用自动平缝机等 11

  8467210000-8467299000 手提式各种电钻等 11

  85章 8506101100-8506101200 无汞扣式、无汞圆柱型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 13

  94章 9403300090 其他办公室用木家具 11

  9403400090 其他厨房用木家具 11

  9403501090-9403509100 其他卧室用红木制家具、卧室用漆木家具 11

  9403509990 卧室用其他木家具 11

  9403601090-9403609100 其他红木制家具、其他漆木家具〔非卧室用〕 11

  9403609990-9403891000 其他家具 11

  9403892000 石制的家具 13

  9403899000-9403900090 其他家具、零件等 11

  9404290000 其他材料制褥垫 14

  9404301090 其他羽毛或羽绒填充的睡袋 14

  9404309000 其他睡袋 14

  9404901090 其他羽绒和羽毛填充的其他寝具〔含类似品〕 14

  9404902090-9404909000 其他寝具 14

  95章 9503001000-9503009000 玩具 14

  9504100000 电视电子游戏机〔指与电视接收机配套使用的〕 14

饲料机:海关编码8436100000,出口退税率13%

贝壳粉:海关编码0508001090,出口退税率5%,需要办理出口商检

鱼粉:海关编码2301201000,出口退税率0,需要办理出口商检

1、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销售额FOB征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3、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额)

4、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货: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扩展资料:

退税率每年都会发生变化,变化时间不确定,跟踪最新的退税率变化内容可到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查询税率速查栏目,可进行多年度、多时间段的查询,包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参考资料:

:出口退税;:会计分录